廣州市外經貿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廣州市進出口公平貿易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 發(fā)布時間:2015年03月06日
廣州市外經貿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
《廣州市進出口公平貿易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外經貿公平〔2015〕2號
現印發(fā)實施《廣州市進出口公平貿易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請遵照執(zhí)行。
廣州市外經貿局 廣州市財政局
2015年2月6日
廣州市進出口公平貿易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營造我市公平的貿易環(huán)境,鼓勵企業(yè)、中介組織積極應對國際貿易摩擦、保障產業(yè)安全,加強進出口公平貿易專項資金管理,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出口公平貿易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本級財政預算、通過“支持外經貿發(fā)展專項資金”安排,專項用于我市應對國際貿易摩擦、保障產業(yè)安全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為:提高我市企業(yè)、中介組織應對國際貿易摩擦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支持國際貿易摩擦快速反應能力建設。
第四條 廣州市外經貿局和廣州市財政局為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共同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執(zhí)行情況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市外經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業(yè)務管理,包括確定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組織資金申報和審核、參與對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和績效評價等。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包括在公共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會同市外經貿局審核資金使用項目和項目資金撥付,提出專項資金的監(jiān)管要求等,并會同市外經貿局對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跟蹤管理。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申請方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積極應對國際貿易摩擦或積極維護產業(yè)安全的企業(yè)或中介組織;
(二)有健全的財務核算和管理體系;
(三)遵守國家、省、市關于公平貿易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在經貿、財政、稅務、外匯、海關等行政管理方面沒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
(四)及時告知市外經貿局(進出口公平貿易處)應對國際貿易摩擦等情況并自覺接受協(xié)調和管理。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開展應對國際貿易摩擦的研究工作。
1.應對境外“兩反一保”(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包括新立案調查、復審調查、反吸收調查、反規(guī)避調查等環(huán)節(jié)的應訴和價格承諾協(xié)調等;
2.應對境外知識產權壁壘,包括美國“337”調查和其他國際知識產權行政調查和行政訴訟等;
3.應對與進出口貿易有關的貿易壁壘,包括向商務部申請貿易壁壘調查,技術性貿易壁壘、對外投資領域壁壘及其他新型壁壘等;
4.應對與進出口貿易有關的反壟斷調查,包括境外開展的反壟斷行政調查和司法審查等;
5.維護產業(yè)安全,包括向商務部申請貿易救濟措施調查等。
(二)公平貿易工作站建設。支持確定為我省公平貿易工作站的中介組織、龍頭企業(yè)開展應對行業(yè)貿易摩擦服務工作。
資金支持標準和金額另文公布。
第七條 專項資金每年分別于7月、10月組織申報兩次。
第八條 專項資金申請方須提交資料:
(一)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二)進出口公平貿易專項資金資助申請表(附);
(三)貿易摩擦應對研究報告(內容應包括案件背景、應對過程、案情進展、應對成效、應對中遇到的困難、應對經驗總結等內容);
(四)律師協(xié)議復印件、企業(yè)已繳納費用支付憑證復印件;
(五)聘請律師事務所和代理律師的執(zhí)業(yè)資格證明復印件、當年度年檢證明復印件及聯(lián)系方式等情況說明;
(六)申請方為中介組織的,除需要其應訴成員企業(yè)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中介組織身份證明、主要負責人、聯(lián)系方式;
2.中介組織成員企業(yè)情況;
3.貿易摩擦服務年度工作規(guī)劃和資金使用計劃;
4.應訴基本情況;
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以上提交復印件的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對。
第九條 專項資金申請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給予資助:
(一)拒絕參加國家、省、市統(tǒng)一組織的全行業(yè)無損害應訴或中途退出的;
(二)經海關數據顯示,在案件立案后仍然低價出口、大量出口、擾亂應訴秩序的;
(三)在應訴過程中違反誠信原則,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義務的;
(四)嚴重擾亂應訴策略、破壞應訴秩序,造成不利后果的;
第十條 經批準獲得專項資金的申請方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應訴準備與實地核查工作中接受市外經貿局指導;
(二)及時報告應訴過程中的重要情況,案件結束后30天內提交詳細應訴工作情況報告及資助資金的申請及使用明細情況。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審批與撥付:
(一)申請方應在參與國際貿易摩擦案件應訴后或提起國際貿易摩擦調查申請后,按申報通知要求向所在區(qū)、縣級市外經貿局提交申報材料,由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初審并出具意見,市屬企業(yè)由其集團初審并加具意見,區(qū)、縣級市外經貿局和市屬企業(yè)集團公司匯總后報送市外經貿局;
(二)市外經貿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評審;
(三)市外經貿局于申報截止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制定資金年度使用方案。經市財政局審核后,由市外經貿局和市財政局聯(lián)合發(fā)文確定資金分配方案,由市財政局按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撥款。
第十二條 申請方收到款項后應按財會制度規(guī)定,做好相關賬務處理。
第十三條 市外經貿局應按照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在專項資金管理統(tǒng)一平臺公開專項資金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市外經貿局和市財政局可以通過追蹤項目全過程、抽查有關資料等方式對資金使用實施監(jiān)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有關單位對專項資金申請方提交要求保密的內容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不得允許任何第三方查詢、抄錄或復制。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申請方應保證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不得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專項資金。對違反者,由市外經貿局追繳已撥付的款項、取消其三年申請資格并予以通報;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各區(qū)、縣級市財政部門截留應撥付所屬企業(yè)資金的,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予以通報,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法規(guī)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